城。**
乾隆皇帝弘历正在南书房批阅奏章,听闻太监禀报天幕异象,移步观看。看到郑板桥其人事迹,尤其是那巧妙的审案手段,乾隆捻须沉吟。
“郑燮(板桥)……朕记得此人。书画确有奇气,为人也有些狂狷之名。不想为官倒有几分急智。” 乾隆对身旁的和珅、刘墉等大臣道,“此案断得巧,绕开了取证之难,直击要害,令刁滑之徒自曝其短。可见为亲民官者,除熟读律例外,亦需通晓人情,善用机变。”
和珅忙躬身笑道:“皇上圣明。郑板桥此法,虽略显……奇诡,但确有效验。只是……” 他话锋微转,“若天下州县皆效此法,诱使民人互殴以取证,恐伤风化,滋长刁风。审案终须以证据为本,方是正途。” 他此言既附和了皇帝,又暗指郑板桥的方法非正统,有迎合乾隆重视“教化”、“稳定”之意。
刘墉(刘罗锅)则道:“皇上,臣以为,郑板桥此计,乃不得已而为之。哑巴有冤难伸,其兄恃强凌弱,证据湮灭,循常法则正义不彰。郑板桥行此权宜之计,虽非律条明载,然其心在于扶弱抑强,其效在于彰明公道,正合圣人‘经权达变’之旨。为官者能如此用心,实属难得。” 刘墉本人以清廉刚直、善于断案着称,对郑板桥的作法更多是理解与欣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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乾隆微微颔首:“刘墉所言不无道理。非常之时,可酌用非常之法。然和珅所虑,亦需警惕。州县官当以教化息讼为上,明察秋毫为本,此类机巧,可一不可再,更不可为标榜智术而滥用。传旨军机处,将此事记档,可于《邸报》中略提,以为州县官鉴戒,非为倡导。” 乾隆的态度体现了其统治风格:欣赏实用有效的智慧,但强调必须在既定秩序和儒家伦理框架内,警惕任何可能动摇“正统”治理方式的手段。
**清,地方官场与士林。**
那些正在任上或候补的州县官员,观看天幕后,反应不一。
一些循规蹈矩、注重程式的官员摇头:“郑板桥这是弄险!审案自有程序法度,岂能教唆诉讼之人互相殴斗?成何体统!若那哑巴下手过重,打死打残其兄,又当如何?岂不是制造新案?此风断不可长!” 他们认为郑板桥破坏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,开了坏头。
另一些富有实务经验、深感基层办案之难的官员,则暗暗叫好:“妙哉!对付此等奸猾无赖、欺压孤弱之徒,正需板桥先生这等霹雳手段!律条是死的,人是活的。前任县令拘泥无证,便使冤屈沉埋;板桥先生略施小计,便让真相大白。这才是真能为百姓做主的好官!” 他们从郑板桥身上看到了突破僵化司法困境的一种可能,尽管这“可能”带着风险。
许多师爷、刑名幕友,则对此案细节反复琢磨。“诱供”之术,古已有之,但郑板桥此法设计之巧,抓住了人性弱点(兄长对持续暴力的恐惧与对严惩哑巴的急切),令人叫绝。此案成为他们私下研讨的经典案例,有人准备将其收入自己编纂的《刑案汇览》或《洗冤秘录》类笔记中,作为“谳狱奇策”之一。
士林之中,对郑板桥本就知之甚详。他的书画文章,特立独行,被誉为“怪”,这桩公案更为其“怪”增添了注脚。推崇者赞其“智近于妖,心仁如佛”,将他的行为与古代善于折狱的能吏如狄仁杰、包拯相比,认为其智慧光芒足以掩盖方法上的非常规。批评者则谓其“任诞诡谲,有失官箴”,认为官员应以德服人,以理晓人,用计诱供,非君子正道,与其书画的“野逸”一样,终究不是庙堂之器。
**明,各时期。**
大明律法体系成熟,官场生态复杂。观看此案的明朝官员,感受更为直接。
洪武朝,朱元璋以严刑峻法治国,对官吏要求极其苛刻。他看到此案,可能会觉得郑板桥“心思机巧,能为民伸冤”,但更会关注那兄长欺凌